一、腐败洗钱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报和反洗钱调查情况,腐败洗钱活动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般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多使用配偶、子女、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账户,或利用其它渠道获取的他人信息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倾向于在中小型银行开户、散存、转移赃款。
二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用于购置房产、购买理财产品等;将赃款用于资助子女出国留学、就业和生活资金;通过本人或亲友设立空壳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性质。
三是资金交易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转账、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业务,也有银证转账、银保转账等购买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涉及与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往来,还有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
四是资金交易用途常体现为工资、个贷还款、pos机消费、基金理财、保险费、购买房地产等。
五是受贿人在收受行贿资产后,为掩人耳目,授意行贿人帮助其将财产转移、隐匿至他人名下,受贿人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需要时直接使用,无须承担风险,此类犯罪手法在近几年才出现,其隐蔽性更强,给案件侦办的调查取证工作制造了更大的困难和障碍。
案例: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某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梁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赃款交给其妻子王某管理。王某以亲戚及朋友蓝某、陆某等人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325.93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6.65万元。上述16个银行账户均为王某代理开立或陪同账户持有人本人到银行开立,全部银行卡均由王某设置密码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均非账户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明知其丈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仍利用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
二、非法集资洗钱
非法集资洗钱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非法集资传统高发行业以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二是犯罪分子不再单纯以高息为诱饵,而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极具欺骗性,参与集资人群从过去中低收入阶层向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多个阶层延伸。
三是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提取高额“提成”,资金链断裂和风险跨区域传导加速,法案周期缩短。
四是作案账户分工明确,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吸收转移集资款,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过度分配集资款,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定期向投资者返本付息。
案例:2009年6月以来,黄某作为主要出资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和境外分别注册成立天某集团等三家公司,伙同其他核心犯罪成员,在明知天某集团没有其他盈利投资的情况下,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池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黄某组建的公司任职,在明知黄某等人以高息向公众非法集资,并且无其他实际收益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协助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人民币5699.6万元。
2015年9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池某洗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三、毒品洗钱
毒品洗钱资金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现金交易形式居多,利用ATM等自助终端存取现金,在银行临柜操作办理业务较少,部分交易为支付宝、易付等消费类交易,涉案人在银行无明显的大额交易或频繁交易。
二是不同类型毒品资金交易特点各异。大宗毒品交易一般会先通过银行支付定金,再当面以现金结算余款,交易金额在十万至几十万、上百万人民币不等。零包交易控制的账户每天接受多个账户几百、几千元的小额转账或汇款,有时一天几笔且时间不固定,到账后立即取出。购买制毒原料的交易金额单笔大多控制在20万元以内,规避银行监控。
三是转账交易混合使用现金汇款、网上银行、ATM等多种方式,且多借用他人银行卡首付资金;资金交易时间常在晚上,资金交易对手账户主要为个人账户。
四是资金交易地点主要涉及云南、广东、广西、河南、四川、江西、福建等毒品犯罪多发省份,资金流向多涉及云南、广西、广东等地,收款重点地区是云南的西双版纳、昆明、德宏、临沧、瑞丽等地。
案例:林某是汕尾博社制贩毒案主犯之一,于2010年底开始贩卖麻黄素。2011年底,林某用化名成立金某轩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把2000万元毒资用于民间借贷。2012年初,林某投资金某酒业公司和菲某酒业公司,分别由其两个妹妹负责管理。之后,又以其妻子名义投资成立运某二手车行。林晓敏为林某堂妹,明知林某制贩毒,仍进入其投资的金某轩公司任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的金某酒业公司、菲某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掌管调配其投资公司的所有资金。2014年2月,林某在广东警方“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被捕,林晓敏发现自己多个账户被冻结,便立即将尚未被冻结账户中的115.8万元转移至男朋友和姐姐银行账户中隐匿。
2015年9月11日,广东省佛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晓敏涉毒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林晓敏洗去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四、诈骗洗钱
随着银行卡、ATM、POS机、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普及,一系列新型诈骗手段纷纷出现,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侵害。目前,诈骗洗钱有电信诈骗、银行卡诈骗两种类型,其特点如下:
一是电信诈骗持续高发。电信诈骗常利用冒充“公检法”、网络购物、重金求子、假冒QQ好友、机票改签、网络投资等手法实施。诈骗资金链条一般包括上游、中游、下游三个流转环节,每一环节均对应一组个人账户。各组账户由诈骗团伙实际控制,数量较多,在不同时间段被用于资金流转的不同环节,发挥不同作用。上游账户负责接收被害人资金,呈现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特征,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资金来源多为中老年人;中游账户负责资金过度、拆分、转移资金,呈现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特征,转出单笔资金多控制住1万元以下;下游账户负责通过境内外ATM以每日最大额度取现,境外取现地点多为中国台湾地区及东南亚国家;而账户测试贯穿于三组账户使用过程,用于测试账户能否正常使用及网上银行渠道是否畅通。
二是银行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案件主要涉及银行卡盗刷,其手法为非法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实施盗刷,或非法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此类犯罪手段网络化、结构团伙化、成员分散化程度高,整个过程属于互联网的非接触性犯罪,团伙成员遍布各地,犯罪行为扩散快,案件侦办难度大。
案例:2014年3月24日至4月18日,以中国台湾籍男子为首的约30人电信诈骗团伙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诈骗窝点,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电脑操作,通过系统设置,自动拨打大陆居民的固定电话,先有“一线”人员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于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由团伙其他成员利用“国政通”查询平台核查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获取被害人头像,并通过虚假设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带有被害人信息的假“通缉令”,再由“二线”人员冒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公安人员以被害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通缉为由,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信息等金融账户信息。最后由“三线”人员冒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以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资金清查以排除作案嫌疑等为由,诱使被害人转账或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其间,先后有14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计骗取人民币95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至7月在福建、广东、广西、重庆、湖北等地将该诈骗团伙成员一一抓获。2015年12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认定陈某等16人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五、地下钱庄洗钱
我国地下钱庄主要有非法汇兑型和非法结算型
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往往与境外机构(如货币兑换店、汇款公司)相勾结,为客户非法兑换外币和跨境汇款,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账面对冲。利用本币账户、外币账户在境内外分别收付款,以对敲的方式实现货币跨境汇兑,不发生真正的跨境资金流。二是境外ATM取款。在境内开立多张银联卡,转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境外ATM分散提取外币现钞。三是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骗汇或直接把人民币转出境外。
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通过制造复杂资金交易,非法转移与隐匿资金。其主要操作手法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在沿海地区招揽客户,并通过控制的内陆省市账户过度转移资金,呈现“沿海公司--内陆公司(个人)--沿海个人”的资金转移路径。二是资金交易多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划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三是账户过渡性明显,资金快进快出,日均余额很小甚至为零。四是资金经复杂划转后,多提取现金。
案例:唐某和邝某均为中国澳门赌场洗码人员,二人在广东省珠海市多家银行开立了多个个人账户,领用这些账户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主要方式如下:一是接受内地赌客汇来的人民币款项,然后在澳门为赌客提供等值兑换后的港元赌资;二是先在澳门为内地赌客提供港元赌资,事后内地赌客再从国内将等值人民币汇到二人在珠海市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三是内地赌客在澳门赌场赢钱后,在澳门将所赢的港元交予二人,二人再从其珠海市的个人银行账户将等值的人民币外汇至赌客的内地账户。
经公安机关查明,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268,51万元。2015年6月25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邝某、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万元,并处没收非法买卖外汇资金人民币1268.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