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王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张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张某与其他4人结伙,在2006年7月至8月间,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随后张某等4人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l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王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王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2006年8月,警方将张某等抓捕归案。法院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