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