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力量 打击洗钱犯罪”系列宣传
——什么是洗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犯罪的修订内容:
1、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⑥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⑦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提供资金帐户的;
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⑥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