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
反洗钱案例分析
时间:2020-03-30

      一、地下钱庄洗钱案例分析
      地下钱庄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地下钱庄通常有三类,分别是跨境汇兑型、非法买卖外汇型和支付结算型。
      地下钱庄交易资金游离于国家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之外,容易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影响宏观经济决策。地下钱庄经营者不问客户身份、收付款来源,大量资金流动不受政府监管,扮演了各类上游犯罪的“帮凶”角色,并成为一些经济犯罪及网络赌博、电信诈骗、涉毒涉恐等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出境的主要通道,特别是一些贪污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打击。
      2016年1月13日,全国迄今涉案人数最多、涉及区域最广、涉案金额最高,达到4100亿元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案公开开庭受审。涉案团伙包括赵某在内9人,公诉机关对该团伙为首者赵某指控三宗罪,分别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团伙其余成员均指控非法经营罪。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绍兴市诸暨人赵某伙同妻子郑某(同案受审)在义乌成立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雇佣沈某、陈某、杨某等7人(均同案受审),从事非法买卖外汇。同时,赵某还利用本人及妻子和公司员工的名义,在境内和香港注册了60多家公司,非法从事外汇买卖。经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某等人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累计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据赵某供认,他开办的公司中,大多数是为了开设NRA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然后应客户的需求,利用客户的资金兑换外汇。赵某承认:“银行能给我80个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点的优惠。所谓20个点的优惠。”
      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赵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某银行金华分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得到该行金华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韦某的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数额累计达52万元。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赵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另一家银行宁波分行购汇过程中,得到该行宁波分行客户经理王某的照顾,先后三次向其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据广东省公安厅披露,2015年广东省查处地下钱庄案件83宗,涉案金额超过2000亿元。有媒体称,经由广东省流出的人民币达到2070亿元,是2014年的7倍还多,不过,这一数字很快又被刷新。
2015年4月以来,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
      2015年8月24日,公安部又专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并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三次集中破案行动。去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电视电话推进会,进一步部署推动打击工作。
 
      二、非法集资洗钱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洗钱是指以投资理财、炒汇、投资养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部分线下式P2P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模式为名,构建“资金池”,将已贷款项与吸收的“理财”资金对接,模糊债权转让行为与非吸行为。
      2015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北京某公司运营的“e租宝”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公司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三、腐败洗钱案例分析
      腐败洗钱是指频繁进行大额存现,接收多人转账汇款,资金来源明显超过工资收入范围;利用亲属账户分散接收资金;频繁购买大额保险,并不计成本地异常退保;在众多中小型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同时利用银行保险箱业务,藏匿贵金属和字画;利用小产权房不健全的漏洞,洗钱或藏匿现金。

   “洗钱”已经成为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公开报道来看,中国贪官的洗钱手法更是让人目不暇接。
    (一)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二)房地产。
      通过网络爆光,一系列官员背景的“房妹”、“房姐”、“房叔”、“房爷”接连而出。这些官员通过房地产市场隐匿身份、漂白黑钱,这说明房地产业早已成为他们的“洗钱天堂”。而这与实名购房政策执行不力以及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迟迟难产,有很大的关系。推行实名购房政策与构建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说到底都是为了防止贪官洗钱房地产业,该系统能够很方便地查询公民名下的住房数量、地址、面积等信息,住建部曾要求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应于2012年6月底之前实现联网,但时至今日这种系统仍处于难产之中。因为那些坐拥几套、乃至几十套房产的官员不希望打开这个“黑箱”,并一直阻挠着它的打开。
     (三)比特币。
      比特币之所以在中国那么火,绝对是因为它匿名,免税,免监管,可以洗钱跨境交易。玩比特币的不是什么中国大妈,是中国的贪官夫人和情妇们。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事实是,在微博和微信圈中依旧有人在散步一些比特币洗钱业务的招揽信息。
     (四)皮包公司、代理人公司。
      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还有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五)股金红利。
      此方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以前的集资利息,现在的坐受干股,引进外资的个人奖励等,将腐败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必须过五关斩六将,只要能拿来批文,不惜血本公关。
     (六)博彩。
      远华案刚刚浮出水面,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做贼心虚的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仓皇出逃澳大利亚,一个月后归案。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列出了他在赌场上的“战绩”: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和33万港币!然而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蓝甫参赌的人,他们的供述却与蓝甫的“交代”大相径庭。蓝参赌多是铩羽而归。原来,着力渲染的赌战风云,不过是贪官蓝甫为自己洗钱的一种说辞而已。而有些贪官则以购买彩票中彩票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财产来源。
     (七)外资银行存款。
      以离岸业务和保密工作见长的外资银行一直是贪官的海外洗钱渠道。如列支登士敦银行设在中国的办事处。这是一家绝对实行保密服务的银行,开展“中国存款,全球支取”的服务,也就是“全球洗钱”,通过购买国外基金的方式让存款出境,然后在国外支取赎回。而这些钱还可以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中国国际收支“净误差与遗漏”项每年都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总和已达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数额占相当大的比重。
     (八)地下钱庄。
      一些贪官通过主要是地下钱庄的代理机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尽管要付一定费用,但风险较小,难以查清委托人的身份。
     (九)贸易和投资。
      贸易和投资实际上才是最为常见的两大洗钱路径,具有隐蔽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涉及金额更大的共同特点。多起案例显示,移出去,但不少项目其实是虚拟或真假参半的,或者将资金在境外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全球金融诚信机构的报告指出,很多合法资金都以FDI(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离开中国内地进入香港和维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然后再洗到其他实体,再以源自香港和维京群岛FDI(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重新投到内地。“这是一套复杂的洗钱系统,利用对FDI放松的监管,为中国的高资产净值人士秘密隐藏和积累财富。”
     (十)信用卡消费。
      当不少人惊叹内地游客在境外的消费能力时,可能没有想到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费或提现,也能将黑钱洗白。人行的研报指出,一方面腐败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费或提现,另一方面在境内贪污受贿并以赃款还款。信用卡和银联卡在为境内人员出境观光旅游等消费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境内腐败人员跨境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毒品洗钱案例分析
      2013年2月,吉林女子张某得知男友贩毒被抓后,被授意补办对方使用的银行卡,接着她将卡内39万元转至同事账户。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毒资,龙泉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张某洗钱罪名成立,处罚金3万元。
 
      五、走私洗钱案例分析
      2014年,某源木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熏香及铜质香炉,申报价格分别为1923日元/公斤和423日元/公斤。经查,进口熏香的实际平均单价为每千克200美元至3000美元,香炉的实际平均单价为每只150美元至2000美元。而该公司通过制作假发票,仅以实际价格10%左右的金额申报进口。海关稽查和缉私部门继续深入分析,迅速锁定上海烟波致爽阁百货商行等3家企业同样具有重大走私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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